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解读

千屿sheila1周前 (06-28)888617

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1、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2、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

3、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主要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政策。对于一次性征地转户且分期实施的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是统一的。征地转户人口的房屋补偿基于在册人口,已安置过的不得重复。

4、政府令[2008]136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与补偿相关的大致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征收集体土地应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鱼塘征收补偿条例的内容有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有哪些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被批准后,这些被征收的土地的批准文号、范围、面积等等相关的情况要在所在地的乡镇或村予以公告,征收的各项费用在补偿、安置方案出来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合肥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法律规定的: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合肥各个区下的乡镇基本都被划入了城市规划区,只要属于城市规划区,就不应适用上述的《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即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产权交换式补偿,第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2修改)

1、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3、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